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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大柱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川0823刑初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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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3刑初95号
  • 案件名称

    魏大柱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剑阁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魏大柱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823刑初95号 公诉机关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魏大柱,男,生于1966年11月18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21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剑检刑诉(2021)62号 指控事实 2021年3月18日早上,被告人魏大柱在家中喝泡白酒后,中午又在剑阁县汉阳镇赵礼泉烤酒坊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当日下午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后,被到其家处理纠纷的民警查获其酒驾。当日16时44分许,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69mg/100ml。经对其抽血并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4.7mg/100ml。 被告人魏大柱在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立案侦查取保候审期间,于2021年7月9日晚上在家喝泡白酒后,次日下午又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到汉阳镇,当行驶至汉阳镇新街12号门前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何永胜发生碰撞,造成魏大柱、何永胜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民警对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9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并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1mg/100ml。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万元。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魏大柱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大柱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严重醉酒驾驶、在取保候审期间驾照被吊销又醉驾且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情节,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魏大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罗培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胡芳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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