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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刘拥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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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715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刘拥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刘拥军;陈霞林;龚小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71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负责人:刘艳萍,系该公司主任。被执行人刘拥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霞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龚小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刘拥军、陈霞林、龚小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零陵营业部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清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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