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强、郭晔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恢15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恢156号
  • 案件名称

    马强、郭晔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强;郭晔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马强,男,汉族,1995年8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张峁村。被执行人郭晔玲,女,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坪桥镇梅塔村。本院在执行马强申请执行郭晔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郭晔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晔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执行,该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恢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强秀梅审判员 高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