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郭晔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恢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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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恢156号案件名称
马强、郭晔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强;郭晔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马强,男,汉族,1995年8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街道办张峁村。被执行人郭晔玲,女,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坪桥镇梅塔村。本院在执行马强申请执行郭晔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郭晔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晔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21年9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执行,该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恢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强秀梅审判员 高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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