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熙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路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财保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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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财保1123号案件名称
西安熙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路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西安熙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路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123号申请人:金路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自琼秀,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熙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法定代表人:魏文斌,职务不详。申请人金路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819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熙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664156.19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2664156.19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路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熙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664156.19元。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金路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路 安 平 二 〇 二 一 年 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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