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海全、刘少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恢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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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恢109号案件名称
薛海全、刘少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薛海全;刘少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恢109号申请执行人刘少斌,男,生于1981年4月1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薛海全,男,生于1967年10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刘少斌与薛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的(2019)陕0581民初818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薛海全偿还刘少斌借款本息合计2233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9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刘少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因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薛海全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依法做出拘留决定(因疫情期间未实施拘留措施)。5、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除每年年底有部分分配款,再无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大前村村民委员会的每年年底的分配款予以扣留。6、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通过短信平台通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22518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建奎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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