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健、周明辉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02民初5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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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02民初5193号案件名称
张健、周明辉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资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张健;周明辉;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敏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02民初5193号原告:张健,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周明辉,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17305026945。法定代表人:丁勇,董事长。被告:周敏,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张健、周明辉与被告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健、周明辉于2021年9月4日以“被告周敏于2021年9月3日已全额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周明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周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原告张健、周明辉已向本院预缴),由原告张健、周明辉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倪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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