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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周明辉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02民初5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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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02民初5193号
  • 案件名称

    张健、周明辉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张健;周明辉;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敏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02民初5193号原告:张健,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周明辉,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17305026945。法定代表人:丁勇,董事长。被告:周敏,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张健、周明辉与被告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健、周明辉于2021年9月4日以“被告周敏于2021年9月3日已全额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周明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周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原告张健、周明辉已向本院预缴),由原告张健、周明辉负担。审判员  罗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倪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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