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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春、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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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087号
  • 案件名称

    杨明春、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杨明春;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朝军;何明彩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2087号原告:何明彩,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李朝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杨明春,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伟,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伟,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彩与被告李朝军、杨明春、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彩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朝军、杨明春、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明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彩撤回对被告李朝军、杨明春、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何明彩承担。                                          审  判  员   张朝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助理     吴  敏书  记  员    石  明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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