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春、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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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087号案件名称
杨明春、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杨明春;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朝军;何明彩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4民初2087号原告:何明彩,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李朝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杨明春,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被告: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伟,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伟,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彩与被告李朝军、杨明春、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明彩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朝军、杨明春、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明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彩撤回对被告李朝军、杨明春、宝鸡市金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何明彩承担。 审 判 员 张朝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助理 吴 敏书 记 员 石 明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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