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锁、王新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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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95号案件名称
靳锁、王新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靳锁;王新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1095号申请执行人:靳锁,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新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靳锁与王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新峰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靳锁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2017年11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四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194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0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靳锁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靳锁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靳锁撤销执行申请;二、(2021)陕0114执109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俊焕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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