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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马阿旦等马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2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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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297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马阿旦等马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马阿旦;马文静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297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5808707),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59号。        负责人:赵翀,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庆,男,该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坚,男,该行职工。        被告:马阿旦,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马文静,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阿旦(系马文静丈夫),住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被告马阿旦、马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马阿旦、马文静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6元,减半收取计3693元,由马阿旦、马文静负担。        审判员    李永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苏婷书记员    马艳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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