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4执保4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执保428号案件名称
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朱廷军;吴开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4执保428号申请人: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盖州市清河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徐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律师。被申请人: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中段(金座C区6#-楼北6#门市)。法定代表人:关富辰。被申请人:朱廷军,男,汉族,1973年6月3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申请人:吴开明,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与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朱廷军、吴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辽0804民初811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根据案件需要,本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朱廷军、吴开明名下存款29006065.9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朱廷军、吴开明名下存款29006065.9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出卖、出租以及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至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的权利,查封将自动解除。审判员 焦仲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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