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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4执保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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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执保428号
  • 案件名称

    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朱廷军;吴开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4执保428号申请人: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盖州市清河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徐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律师。被申请人: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中段(金座C区6#-楼北6#门市)。法定代表人:关富辰。被申请人:朱廷军,男,汉族,1973年6月3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申请人:吴开明,男,汉族,1969年4月1日出生,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华鑫科技(营口)有限公司与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朱廷军、吴开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辽0804民初811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现已生效。根据案件需要,本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朱廷军、吴开明名下存款29006065.9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朱廷军、吴开明名下存款29006065.9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允许转让、出卖、出租以及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至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的权利,查封将自动解除。审判员  焦仲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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