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华、孔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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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6741号案件名称
刘正华、孔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正华;孔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6741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华,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孔波,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正华与被执行人孔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借款本息10万元、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1359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房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10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甘 超审判员 杨 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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