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建华、汶锋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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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1020号案件名称
田建华、汶锋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田建华;汶锋刚;汶世荣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执1020号申请人:汶锋刚,男,生于1985年7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汶某某,男,生于2004年12月17日,汉族,学生,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10。被执行人:田建华,男,汉族,生于1947年2月4日,文盲,农民,住扶风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人汶锋刚、汶某某与被执行人田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6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审查发现该案件与本院正在执行的(2021)陕0326执646号执行案为同一执行依据的重复执行,系当事人重复立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汶锋刚、汶某某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申请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晓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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