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陕0831刑初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刑初83号案件名称
曹某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曹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决 定 书(2021)陕0831刑初83号公诉机关子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73年2月23日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子洲县。2021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子洲县某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31日,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9月7日收到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子洲检刑诉﹝2021﹞83号起诉书。本院征求被告人曹某的意见,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决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子洲检刑诉﹝2021﹞83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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