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惠富东、惠建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陕0830执35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陕0830执3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惠富东、惠建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惠富东;惠建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30执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富东(又名惠李合),男,汉族,1958年9月22日生,住陕西省清涧县老舍古乡梅家坪村。被执行人:惠建新,男,汉族,1957年9月13日生,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惠家庙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富东与被执行人惠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生效法律(2019)陕0830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惠建新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惠建新在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沁园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冻结被执行人惠建新在陕西清涧农村商业银行沁园支行账户内的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 楷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