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芳、赖福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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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263号案件名称
杨小芳、赖福茂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小芳;赖福茂;钱建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杨小芳,女,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赖福茂,男,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被执行人钱建维,女,汉族,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杨小芳与被执行人赖福茂、钱建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4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赖福茂、钱建维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杨小芳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由被告赖福茂、钱建维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杨小芳清偿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被告赖福茂、钱建维自愿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赖福茂、钱建维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小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网络查控及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赖福茂、钱建维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财产、无车辆、无房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雁审 判 员 赵 虎审 判 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烨书 记 员 杨 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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