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西水生态砂业有限公司、陕西盛禹实业有限公司临潼何寨加油站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冻结裁定书(2021)陕0115执保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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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执保165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西水生态砂业有限公司、陕西盛禹实业有限公司临潼何寨加油站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冻结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西水生态砂业有限公司;陕西盛禹实业有限公司临潼何寨加油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保165号申请人:陕西盛禹实业有限公司临潼何寨加油站,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南。法定代表人:董崇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彭涛,陕西汉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会玲,陕西汉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西水生态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法定代表人:雷雨辰。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一案,陕西盛禹实业有限公司临潼何寨加油站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西水生态砂业有限公司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潼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2701060101201000070077)内额度冻结884085.5元。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2021)陕0115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临潼区西水生态砂业有限公司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潼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2701060101201000070077)内额度冻结88408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党宏侠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杜 遥书 记 员 朱 珊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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