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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春月、祝自言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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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327号
  • 案件名称

    徐春月、祝自言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徐春月;祝自言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徐春月,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鹤峰县,现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祝自言,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82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014.6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担执行费50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本院强制执行到位1500.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8月31日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系统、工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单位的财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已强制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2021年4月12日本院通过桑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但因严重超标的不宜处置;3、2021年5月10日本院通过向相关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收益性保险产品现金价值;4、2021年4月12日本院通过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桑植县,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记录;5、2021年7月29日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桑植县,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6、2021年8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8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本院2021年9月6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514.36元债权未能实现,执行费50元未交纳。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真旭审判员  蒋模进审判员  卜忠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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