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潇东、陕西艺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3民初9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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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9934号案件名称
张潇东、陕西艺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潇东;陕西艺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新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3民初9934号原告:张新平,男,汉族,1984年X月XX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茂珍,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陕西奉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潇东,男,汉族,1984年X月XX日出生,籍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陕西艺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法定代表人:王挑先,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男,系公司员工。原告张新平与被告张潇东、陕西艺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眸文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茂珍、刘博,被告张潇东,被告艺眸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新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80万元;2.判令被告张潇东以80万元本金为基础,按照月利率1%自2020年9月20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潇东系同学关系,张潇东因拍摄、上线电影《狭路相逢》缺乏资金,便联系原告周转资金。2019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张潇东、艺眸文化公司签署《全国院线电影》(以下简称“协议”),被告张潇东、艺眸文化公司承诺投资保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实务,投资承诺保本的,实际为民间借贷。2019年7月23日,原告将200万元打入被告张潇东指定的王挑先个人账户。协议约定的三个月投资收回期已过,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张潇东欲收回资金,经艰难督促协调,2020年3月30日被告张潇东支付20万元、5月20日支付10万元,2020年5月20日被告张潇东同意2020年9月20日前退还原告170万元,具体约定为“已还三十万本金,现约定2020年9月20日前,剩余170万元本金全部还清不计任何利息,如2020年9月20日无法还清,按拖欠剩余资金额的1%月利率支付损失”。截至2020年11月27日,被告张潇东共支付120万元整,剩余80万元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张潇东辩称,原、被告之间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系投资关系。原告与被告艺眸文化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中并未约定保本收入及利息,且约定的结算时间未到。其只是原告投资电影的中间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艺眸文化公司辩称,与被告张潇东答辩意见一致,张潇东在投资协议中只是中间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2日,原告张新平(乙方)与被告艺眸文化公司签订《全国院线电影投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出资200万元投资全国院线电影《狭路相逢》;甲方承诺当电影票房小于等于3000万元时,甲方将以网络及电视版权的收益及其他广告的收入作为保证,保证乙方收回本金;甲方承诺当电影票房达4000万元时,乙方将获得自己投资金额的10%收益,以此类推,电影票房每增加1000万元,投资人获得的收益就增加10%,投资回报率50%封顶,电影总票房以猫眼专业版数据为准;投资回收期从7月底至10月底约3个月,实际回收期以电影院线票房结算时间为准,院线结算票房后,甲方再向乙方结算;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起3日内,乙方履行合同约定,将投资金额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王挑先、账号:XXXXXXXXXXXXXXX4615、开户行:中国银行神木市东兴街支行)。被告张潇东在该协议甲方落款处进行了签名捺印。2019年7月23日,原告向协议约定的指定账户转款200万元。2020年3月20日,原告要求被告张潇东还款,张潇东对还款无异议,并称3月底向原告偿还一部分。2020年3月30日、5月20日,被告通过王挑先账户分别向原告偿还20万元、10万元。2020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张潇东告通过微信就还款达成一致意见,即“已还30万元本金,现约定2020年9月20日前,剩余170万元本金全部还清,不计任何利息;如2020年9月20日无法还清,按拖欠剩余资金额的1%利率支付损失和违约金。为缓解一次性还款压力和还款的可行性,分批次逐月返还,原则上必须每月还款,多少可依据实际情况浮动”。2020年8月24日、9月16日,被告再次通过王挑先账户分别向原告偿还50万元、20万元。2020年11月2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张潇东催要还款,被告张潇东称下欠本金100万元,因电影票房未结算,故双方约定的给付时间未到,同时提出之前约定的违约金不合适,原告坚持依照要求被告按照2020年5月20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张潇东催要欠款本金及违约金,被告张潇东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当天,被告通过王挑先账户向原告本金20万元,现下欠本金为80万元。另查明,被告张潇东系《狭路相逢》电影的制片人、出品人,亦为被告艺眸文化公司的对外联系人。以上事实,有《全国院线电影投资协议》、原告与被告张潇东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收入交易明细、欠条、收款收据、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全国院线电影投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履行中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虽协议约定原、被告系合作投资关系,但被告又向原告承诺保证收回本金,该约定不具有投资法律关系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本质特征,因此法律关系应是名为投资关系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协议中约定“投资回收期从7月底至10月底约3个月,实际回收期以电影院线票房结算时间为准,院线结算票房后,甲方再向乙方结算”,但在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时,被告张潇东向原告承诺2020年9月20日之前全部还清,故本院视为双方对结算时间的变更。综上,原告要求二被告向其偿还本金8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潇东按照月利率1%自2020年9月20日起承担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称该利息主张是依据双方微信聊天中约定的“如2020年9月20日无法还清,按拖欠剩余资金额的1%利率支付损失和违约金”所主张,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利息实际是指双方约定的损失和违约金,但双方未明确约定剩余资金1%利率是按月计算,故对原告要求按月支付的诉请不予支持。截止2020年9月20日,被告欠原告本金为100万元,故损失及违约金应为1万元。被告张潇东辩解,其只是原告投资电影的中间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张潇东在《全国院线电影投资协议》尾部的甲方处签字捺印,其亦系《狭路相逢》电影的制片人、出品人,同时系被告艺眸文化公司的对外联系人,故本院综合认定被告张潇东为共同借款人,对被告张潇东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潇东、陕西艺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新平偿还本金80万元;二、被告张潇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新平支付利息(损失及违约金)1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新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张潇东、陕西艺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原告已预交,故二被告在履行以上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史 伟 萍 二〇二一年 八月 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 艺 华 打印:史艺华 校对:张梦雪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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