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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沈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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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67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沈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沈某某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67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负责人杨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2日、2021年8月23日、2021年9月5日、2021年9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互联网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登记信息。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汉阴县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汉阴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汉阴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汉阴县支行、汉阴县房产管理局、汉阴县车管所、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股权、股份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以上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及股权股份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限制了被执行人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5、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账户。6、本院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过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斌审判员 兰华群审判员 刘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奋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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