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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刘启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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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833号
  •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刘启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刘启明;山东明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勤鸿拉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83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住所地:昌乐县恒安街与新昌路交叉路口西北盛港嘉园4号商业楼02商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25698095370A。法定代表人:辛博,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阳,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刘启明,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宝城街道薛家村196号。被执行人:山东明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宝城街道薛家村19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25060444631T。法定代表人:刘启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勤鸿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路东二街北,组织机构代码78846336-8。法定代表人:魏建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刘启明、山东明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勤鸿拉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725民初30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出出生效。审判长  岳本科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秦建军书记员  贾海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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