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刘启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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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833号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刘启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刘启明;山东明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勤鸿拉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83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住所地:昌乐县恒安街与新昌路交叉路口西北盛港嘉园4号商业楼02商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25698095370A。法定代表人:辛博,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阳,该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刘启明,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宝城街道薛家村196号。被执行人:山东明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宝城街道薛家村19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25060444631T。法定代表人:刘启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勤鸿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路东二街北,组织机构代码78846336-8。法定代表人:魏建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刘启明、山东明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勤鸿拉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725民初30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出出生效。审判长 岳本科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秦建军书记员 贾海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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