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创未来商贸有限公司、宜宾我爱我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5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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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初5777号案件名称
成都创未来商贸有限公司、宜宾我爱我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成都创未来商贸有限公司;宜宾我爱我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5777号原告:成都创未来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0082642K,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1幢2单元14层1403号。法定代表人:毛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琳,女,199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炉霍县,系公司销售助理。被告:宜宾我爱我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309438465X,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19、20地块鑫杰座众幢1层6号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头山路199号2号搂西南互联网产业基地529-28室。法定代表人:熊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勇,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公司职工。原告成都创未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我爱我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情况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文财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人民陪审员 欧亚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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