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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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902号案件名称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建;延连连;安国旗;汪红梅;鲍勇勇;安小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9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北门街26号。法定代表人:常建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李广武,系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建,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四十里铺镇三十寨村人,住该村。被执行人:延连连,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马建之妻。被执行人:安国旗,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四十里铺镇三十寨村人,住该村。被执行人:汪红梅,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安国旗之妻。被执行人:鲍勇勇,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四十里铺镇三十寨村人,住该村。被执行人:安小娟,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系鲍勇勇之妻。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建、延连连、安国旗、汪红梅、鲍勇勇、安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6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建、延连连、安国旗、汪红梅、鲍勇勇、安小娟偿还借款本金3482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6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12368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马建、延连连、安国旗、汪红梅、鲍勇勇、安小娟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9日、2021年7月25日、2021年9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建、延连连、安国旗、汪红梅、鲍勇勇、安小娟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划拨被执行人延连连银行存款1800元,划拨被执行人安国旗银行存款5500元,划拨被执行人汪红梅银行存款31500元,并发现被执行人马建、延连连、安国旗、汪红梅、鲍勇勇、安小娟名下无房产、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建、延连连、安国旗、汪红梅、鲍勇勇、安小娟下落线索,本院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马建、延连连、安国旗、汪红梅、鲍勇勇、安小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马建、延连连、安国旗、汪红梅、鲍勇勇、安小娟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建、延连连、安国旗、汪红梅、鲍勇勇、安小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建、延连连、安国旗、汪红梅、鲍勇勇、安小娟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祁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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