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收成镇人民政府、马某等周某1、卢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621民初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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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621民初889号案件名称
民勤县收成镇人民政府、马某等周某1、卢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民勤县收成镇人民政府;马某;周某1;卢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621民初889号原告:民勤县收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收成镇天成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镇镇长。 被告:马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周某1,女,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卢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第三人: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成支行,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收成镇天成村。 负责人:周某2,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勤县收成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马某、周某1、卢某及第三人甘肃民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成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勤县收成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民勤县收成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 吴世强人民陪审员 李荣德人民陪审员 王德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海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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