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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东林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省林河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4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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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4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东宁东林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省林河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东宁东林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黑龙江省林河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宁东林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东宁市。法定代表人:李声波,男,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河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孙鑫河,男,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宁东林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河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宁东林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河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2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0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东宁东林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河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河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向金融储蓄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河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对公存款账户,已被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本案已依法轮候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河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对金融理财产品、股息分红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河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河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无经营活动。申请执行人东宁东林食用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调查结果认可,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河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林河食用菌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有货款2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迮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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