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懋佳与高永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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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849号案件名称
尹懋佳与高永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尹懋佳;高永君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849号原告:尹懋佳,女,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第一街区。 被告:高永君,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尹懋佳与高永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尹懋佳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尹懋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尹懋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5元(已减半收取),由尹懋佳负担。 审判员 杨思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矫爱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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