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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维维、高占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恢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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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219号
  • 案件名称

    徐维维、高占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徐维维;高占祥;李仙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徐维维,男,汉族,1967年3月7日生,住陕西省神木市。被执行人:高占祥,男,汉族,1975年6月6日生,住陕西省神木市。被执行人:李仙飞,女,汉族,1977年4月24日生,住陕西省神木市。申请执行人徐维维与被执行人高占祥、李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久执不结,又因被执行人高占祥、李仙飞为陕西省神木市人,且常住神木,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清涧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13)神民初字第03127号民事调解书指令由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清涧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神木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 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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