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武高、胡其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5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585号
  • 案件名称

    张武高、胡其东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武高;胡其东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585号原告:张武高,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胡其东,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原告张武高与被告胡其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武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武高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红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袁 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