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吉林省龙井市XX养猪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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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750号案件名称
刘某与吉林省龙井市XX养猪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某;吉林省龙井市XX养猪厂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75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汪清县。 被告:吉林省龙井市XX养猪厂,地址:龙井市德新乡英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吉林省龙井市XX养猪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姜英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香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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