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某与吉林省龙井市XX养猪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75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民初750号
  •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吉林省龙井市XX养猪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某;吉林省龙井市XX养猪厂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5民初75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汪清县。        被告:吉林省龙井市XX养猪厂,地址:龙井市德新乡英东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吉林省龙井市XX养猪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姜英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香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