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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刘小容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5执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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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5执393号
  • 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刘小容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梓潼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刘小容;林江;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5执393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住所位于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北段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756616868J。负责人:王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旭锦,女,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刘小容,女,生于1981年9月1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林江,男,生于1984年9月1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绵阳市梓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经技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胥勇,总经理。梓潼县人民法院(2018)川0725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①借款本金299942.2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信贷管理系统核定的金额为准);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③案件受理费4014元、本案执行费4399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725执393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晓凤审判员 陈永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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