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鼎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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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913号案件名称
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鼎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鸡鼎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4民初2913号原告:宝鸡鼎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忠,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虎,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均,系公司员工。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法定代表人:张香坪,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鼎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鼎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鼎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鼎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1184元,由原告宝鸡鼎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景苗苗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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