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华、徐向前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50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5093号案件名称
张晓华、徐向前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义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晓华;徐向前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5093号 原告:张晓华,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梅,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晓华诉被告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晓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7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晓华负担。 审判员王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雪姣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