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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华、徐向前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5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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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5093号
  • 案件名称

    张晓华、徐向前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义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晓华;徐向前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5093号 原告:张晓华,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梅,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晓华诉被告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晓华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7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晓华负担。 审判员王艳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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