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清、周成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2执130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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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执1308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春清、周成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春清;周成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2执13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春清,男,生于1963年1月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周成华,男,生于1966年8月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执行人李春清与被执行人周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0522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成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春清借款1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于被执行人周成华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春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周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周成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成华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成华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了1427.87元支付与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周成华无工商登记、证券登记和车辆登记信息。四、本院向合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成华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五、本院到被执行人周成华住所地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成华有可供执行财产。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成华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春清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周成华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成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川0522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周成华应继续履行(2021)川0522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春清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成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启海审判员 罗 健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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