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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慧、王海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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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12号
  • 案件名称

    马慧慧、王海江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马慧慧;王海江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12号申请执行人:马慧慧,女,汉族,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新城鲁艺一号苑12号楼401室。居民身份证:610624199204294222。被执行人:王海江,男,汉族,1991年2月2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王家坪小学旁,居民身份证:610624199102261518。本院受理马慧慧申请执行王海江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慧慧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被执行人王海江归还打水井钻机一台;强制被执行人王海江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慧慧9880元,承担诉讼费15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海江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多个存款账户和互联网金融无足额存款,被执行人王海江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王海江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时无法全部履行,且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海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新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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