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瑶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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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469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瑶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瑶佳;吕文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46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艳海,职务:鸡东农商行清资员。被执行人:程瑶佳,女,198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被执行人:吕文雅,男,198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瑶佳、吕文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9)黑0321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2250元、诉讼费1892元、执行费308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程瑶佳所有的位于鸡西市恒山区奋斗办发展委四组幸福小区A楼4号门市的房屋(面积77.73平方米,产权证号:鸡西市房权证鸡恒房字第H201504655号)。本院依法委托黑龙江盈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价为289800元经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二次流拍价为185472元,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收该房屋抵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469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岳国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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