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晋太物资经销处、长春市二道区大陆消防器材经销处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恢28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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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执恢281号之二案件名称
二道区晋太物资经销处、长春市二道区大陆消防器材经销处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二道区晋太物资经销处;长春市二道区大陆消防器材经销处;黄陆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5执恢2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二道区晋太物资经销处,地址:二道区临河街公平西路万兴花园1栋176号。经营者:王宝清。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大陆消防器材经销处,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生资市场19栋8号。经营者:黄陆顺。被执行人:黄陆顺,男,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生资市场19栋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二道区晋太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二道区大陆消防器材经销处、黄陆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吉0105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于2021年7月30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黄陆顺名下位于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4369号万科城市花园31号楼304号,长房权字第4060180375,丘地号5-36/164-71(304),建筑面积157.23平方米房屋。2021年7月30日一拍成功,并发放执行回款给付二道区晋太物资经销处302,363.47元。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罗玉成审判员 闫洪义审判员 宋东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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