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途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汉中荣利通商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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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628号案件名称
图途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汉中荣利通商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汉中荣利通商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图途远方(厦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厦门市委托代理人:曹某,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汉中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陕0722民初3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某某公司与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613.62元。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执行文书。经过网络查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某甲公司银行存款8386.74元(扣划后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14日本院告知申请人某某公司,因被执行人某甲公司在本院涉案较多,其名下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冻结。鉴于本案执行周期较长,短时间内执行不能,故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6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明 审 判 员 王志权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李 怡 书 记 员 屈美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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