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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会芳五金经营部、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1029民初1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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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9民初1261号
  • 案件名称

    田林县会芳五金经营部、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田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田林县会芳五金经营部;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1029民初1261号原告:田林县会芳五金经营部,地址:田林县乐里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9MA5MYG18751-1。法定代表人:刘先会,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谭圣,刘先会之子。被告: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百色市右江区江滨二路幸福港湾二区10-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3101470246。法定代表人:罗长碧。原告田林县会芳五金经营部诉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海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长碧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林县会芳五金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331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田林县山茶油厂项目修建中,共赊购原告的建筑材料价款为559310.5元,只支付286000元,尚欠原告的货款273310.4元。因此,提出上述诉求。原告对其主张提出如下证据:70多张货单和银行回执结算单作为证据,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的情况。被告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应诉,没有提供证据,没有到庭。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送货单72张和9张银行业务回执单审查,该证据可以证实被告赊购的货款为559310.5元,被告已支付286000元,被告尚欠货款273310.4元,该证据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赊购原告的钢筋、钢丝绳、铜芯线等等建筑材料共折价款为559310.5元,被告经银行转账支付286000元,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273310.4元。原告的货单均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的罗长永、韦双龙、黄友结、黄禄远等人签收接货。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有原、被告共同结算的送货单证实,原告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给原告田林县会芳五金经营部的货款273310.4元。案件受理费5399.66元,减半收取2699.83元,由被告广西江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海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熊小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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