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再坚、邓六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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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497号案件名称
刘再坚、邓六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再坚;邓六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497号原告:刘再坚,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游家镇。被告:邓六元,男,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茅竹镇。原告刘再坚与被告邓六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刘再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再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杨 宗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胡 庆代理书记员 胡庆(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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