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南郑区支行、程小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2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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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25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南郑区支行、程小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南郑区支行;程小强;程文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南郑区支行。负责人高宏。委托代理人薛梅。被执行人程小强,男,1996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程文茂,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玺,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南郑区支行与程小强、程文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程小强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借款本金157790.6元,利息8309.17元(计算至2021年5月31日),律师费3500元,合计169599.77元,2021年6月1日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7.3255%计付。二、程文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72元,由程小强、程文茂负担。履行期届满后,因程小强、程文茂未履行给付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南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1、本院依法冻结、划扣了被执行人程小强银行存款4000元,划扣了程文茂银行存款8780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本院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文书,其表示现在外地务工,无法返回,希望能暂缓拍卖其抵押房产,争取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分批履行。3、本院依法查封(备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小强名下登记的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店子村社区南郑大道南侧圣水江南1号楼18层1803室房屋一套(该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4、2021年9月15日,被执行人程小强胞兄程玺来本院提交书面执行担保书,表示愿意以其财产为被执行人程小强提供执行担保,若程小强未能履行本案债务,其愿意以其财产供法院强制执行。5、程玺(程小强、程文茂书面委托代理人)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南郑区支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程小强、程文茂自愿阻碍2021年9月15日给付5万元(38000元直接微信转账支付,12780元法院划扣支付),自2021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5000元至申请执行人不良贷款专户中,直至本案本息等全部清偿完毕。二、程玺自愿为本案提供执行担保,若程小强、程文茂未偿付本案债务,则自愿以其财产作为本案执行财产进行执行。三、若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作废,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并处置程小强抵押的房产。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南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程小强、程文茂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125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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