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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剑波、程万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0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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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0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兰剑波、程万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兰剑波;程万红;廖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剑波,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程万红,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廖挺,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兰剑波与程万红、廖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22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程万红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偿还借款2000000元;二、廖挺自愿对上述借款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兰剑波为清偿债务、实现债权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程万红自愿负担。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后,因程万红、廖挺未主动履行义务,兰剑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1、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程万红数十个银行账户中余额仅有600余元,且被其他案件冻结,本院轮候冻结。其名下登记有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劳动西路汉水名城住宅小区32号楼11-12层1102室房屋(建筑面积:203平方米)一套,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廖挺名下银行存款5万余元,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轮候冻结。其名下登记有丰田牌陕FNN099号汽车一辆,本院备案查封。除此之外,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2、本院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人表示愿在近期内筹集部分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争取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分期分批履行。3、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兰剑波与被执行人程万红、廖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程万红、廖挺自愿在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兰剑波50万元,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150万元及利息(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564元。二、如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本协议作废,兰剑波可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兰剑波与被执行人程万红、廖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1077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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