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健、高燕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6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616号
  • 案件名称

    王健、高燕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崇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健;高燕;陈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88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志强,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燕,女,1986年0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强,男,1986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健与被执行人高燕、陈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委托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高燕、陈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财产信息,泸县人民法院查询后反馈被执行人高燕、陈强在当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本院(2021)川0184执1477号案已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强名下车牌号为川A6××××长城牌汽车一辆采取了查封措施,未实际控制,暂无法进行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高燕名下车牌号为川A6××××大运牌汽车一辆已于2019年3月19日过户。现被执行人高燕、陈强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债权、其他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川0184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162908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核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军审 判 员 羊 虎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秦 杨书 记 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