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兰珍、马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恢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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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恢140号案件名称
窦兰珍、马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窦兰珍;马伟;刘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窦兰珍,女,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碟子沟政村黄崖根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6505050543。被执行人:马伟,男,汉族,1987年7月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宜川县丹州镇粮食局家属楼201,公民身份号码:610630198707070039。被执行人:刘毅,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人,现住宜川县街道办中山街社区四组南大街136号,系宜川县农业局农业广播学校职工,公民身份号码:61063019870602003X。本院在执行窦兰珍申请执行马伟、刘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协议,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窦兰珍自愿撤回(2021)陕0603执恢1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恢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米壮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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