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31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3155号案件名称
刘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3155号移送执行机关大方县人法院,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敏,院长。被执行人:刘宜,男,199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方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刘宜罚金一案,(2017)黔0521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仟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宜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理财产品、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刘宜除有银行存款444.19元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刘宜银行存款444.19元扣划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何生龙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31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显智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国齐、钟代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1执1798号 下一篇 曾宪国、湖南联兴神威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1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