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宪国、湖南联兴神威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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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1003号案件名称
曾宪国、湖南联兴神威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曾宪国;湖南联兴神威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曾宪国,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正东路71号附2号。被执行人:湖南联兴神威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归阳镇归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德元。申请执行人曾宪国与被执行人湖南联兴神威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的(2021)湘042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及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8日、24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于2021年9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资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产品等财产;被执行人有一宗坐落于湖南省祁东县归阳镇归阳工业园的土地,该宗土地被祁东县人民法院以(2019)湘0426执216号查封并进行处置。2021年9月14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曾宪国以被执行人湖南联兴神威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土地为其主要财产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要求本案申请执行人曾宪国参与对上述土地处置款的分配。2021年9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在此之前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5082.25元,未执行到位205082.2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北军审判员 王新学审判员 周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韶军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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