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齐、钟代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1执17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1798号案件名称
李国齐、钟代秀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国齐;钟代秀;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代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521执1798号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代君、李国齐、钟代秀: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代君、李国齐、钟代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95516.16元及后期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本金90000元、利息25566.68元,本案收取1333元执行费。至此,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1521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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