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江、杨胜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11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1112号案件名称
冯江、杨胜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冯江;杨胜州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冯江,男,1994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安化街道团结社区大河坝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娜,女,1995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冯江之妻。被执行人:杨胜州,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团结社区沟里头组4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冯江与被执行人杨胜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6民特2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胜州到期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冯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胜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胜州银行卡上存款不足11元,同时被本院扣划10.45元,有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10月17日登记贵DWF321,2019年8月14日登记贵D8D329,两辆车已被本院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同时我院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在德江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杨胜州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杨胜州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冯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永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史占军、孙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904号 下一篇 李良清、高志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76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