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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江、杨胜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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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1112号
  • 案件名称

    冯江、杨胜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冯江;杨胜州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冯江,男,1994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安化街道团结社区大河坝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娜,女,1995年8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冯江之妻。被执行人:杨胜州,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团结社区沟里头组4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冯江与被执行人杨胜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6民特2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胜州到期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冯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胜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胜州银行卡上存款不足11元,同时被本院扣划10.45元,有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10月17日登记贵DWF321,2019年8月14日登记贵D8D329,两辆车已被本院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同时我院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在德江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杨胜州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杨胜州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冯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永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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