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占军、孙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9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904号案件名称
史占军、孙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史占军;孙振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904号原告:史占军,男,汉族,1984年3月2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樊村镇干涧村,身份证号:142703198403260613。被告:孙振国,男,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樊村镇常好堡村,身份证号:14270319800925061X。原告史占军诉被告孙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占军撤回对被告孙振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占军自行负担。审判员 齐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吴泽茹书记员马聪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森、迟文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321号 下一篇 冯江、杨胜州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1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