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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占军、孙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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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904号
  • 案件名称

    史占军、孙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史占军;孙振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904号原告:史占军,男,汉族,1984年3月2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樊村镇干涧村,身份证号:142703198403260613。被告:孙振国,男,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樊村镇常好堡村,身份证号:14270319800925061X。原告史占军诉被告孙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占军撤回对被告孙振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占军自行负担。审判员  齐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吴泽茹书记员马聪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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