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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周福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1执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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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执950号
  • 案件名称

    王会、周福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会;周福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1执950号申请执行人:王会,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长安乡长市村长市组。被执行人:周福启,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衡常路恒绿城9号绝缘材料厂家属区3栋3楼。申请执行人王会与被执行人周福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的(2021)湘0421民初21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及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及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2日、24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于2021年9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资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产品等财产。至今,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在此之前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065元,未执行到位1106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北军审判员  王新学审判员  周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韶军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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