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芦某1等芦某2、黄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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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067号案件名称
侯某、芦某1等芦某2、黄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侯某;芦某1;芦某2;黄某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1,现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2,现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现住广东省佛山市。 上诉人侯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5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侯某撤回上诉。 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侯某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力军审判员 兰晓红审判员 林学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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