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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芦某1等芦某2、黄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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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067号
  • 案件名称

    侯某、芦某1等芦某2、黄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侯某;芦某1;芦某2;黄某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0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1,现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2,现住广东省佛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现住广东省佛山市。        上诉人侯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5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侯某撤回上诉。        二、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侯某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力军审判员    兰晓红审判员    林学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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