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席成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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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343号案件名称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席成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席成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343号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中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6602914484。法定代表人:胡荣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春,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席成香,女,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席成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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